纸包装QS查处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15/5/8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明确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